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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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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www.chinaeclaw.com 200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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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sia.org.en)上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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