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软件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对其违约行为;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企业,号召、组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五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各分会、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公约,结合本分会或地区特点,制定在本分会或本地区实施本公约的细则或行约。各分会、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制定的细则或行约应报送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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